【憲法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緫椃ǖ?7條解讀】 1982年憲法第17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边@一規定也與前一條的規定一樣,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必須接受國家的指令性計劃,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國家的指令性計劃不適用于它,但它要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國家已不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已經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適應這一情況的變化,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對1982年憲法的相關內容作出修改,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刪去了集體經濟組織接受國家計劃指導的規定。根據修改后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已經依法完全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1996年通過的鄉鎮企業法第5條規定:“國家對鄉鎮企業積極扶持、合理規劃、分類指導、依法管理”,第7條規定:“國務院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全國的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边@些規定都進一步明確了國家與鄉鎮企業之間的關系。第11條規定:“鄉鎮企業依法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進一步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鄉鎮企業法還規定,鄉鎮企業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鄉鎮企業,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根據這些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可以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其自主權主要包括自主地安排生產經營計劃、自主決定購買生產資料、自主決定企業的基本建設、自主進行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以及自主確定企業的工資福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