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么要制定《規定》?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是城市建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市政府早在1995年就發布了《南昌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的通告》,對減少因燃放煙花引發火災事故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市民當時傾向于尊重傳統習俗,且通告的主要內容被國務院2006年出臺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所涵蓋,市政府于2010年廢止了該通告。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市規模日益擴大、城市人口密度不斷上升,煙花爆竹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日益顯現:從公共安全角度,近年來,由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和傷人事故頻頻發生,據不完全統計,我市每年春節期間發生的火災事故中60%以上是由于燃放煙花爆竹不當所造成的,已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從環境保護角度,燃放煙花爆竹嚴重影響空氣質量和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正為越來越多的市民了解、認識,通過對7000名市民的問卷調查顯示,約有78%以上的市民支持出臺法規禁止城區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為此,在總結我市經營性墓園禁止燃放爆竹管理工作中取得經驗的基礎上,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大氣污染,早日還全市清朗天空,制定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法規很有必要。2、《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規定?答: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授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考慮到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應當集中在城市人口密集、建筑物密集的區域,且根據相關城區及開發區(新區)反饋的意見,《規定》明確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此外,考慮到從源頭上控制煙花爆竹的銷售是做好后續禁止燃放管理的前提和基礎,且參考其他城市的立法經驗,《規定》明確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同時禁止銷售煙花爆竹。3、《規定》明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銷售煙花爆竹,有何法律依據?答:《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睙熁ū裼袆e于一般商品,是一種特殊商品,實行特殊許可,生產銷售均有上位法的嚴格規定,因此禁燃工作既要考慮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忽視城市的環境問題和廣大市民的人身安全問題。我們前期做了大量調研,普遍認為如果在禁燃區不禁售,不僅會造成一般老百姓的誤解,更會給公安機關的執法帶來巨大的難度。而且,其他城市的法規普遍都采取了在“禁燃區禁售”的做法,比如上海、南京、杭州、武漢等。因此,法規中規定“在禁燃區禁售”是合法、合理的,市政府會為此制定具體補償辦法。4、《規定》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有哪些具體規定?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一是東至昌東大道,南至祥云大道、生米大橋、昌南大道,西至楓生高速,北至一環線、英雄大橋、富大有路合圍的區域(揚子洲鎮除外);二是新建區長堎鎮。如果要對該區域進行調整,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此外,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公布。經開區、高新區和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擬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5、《規定》規定了哪些監督管理措施?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是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執法難度較大,要解決好這些問題,需要政府組織協調全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齊抓共管。一是各級政府要建立禁燃工作協調機制,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組織本轄區內的禁燃工作。二是公安機關作為禁燃工作的主管部門,將依法嚴格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安監部門將停止審批禁燃區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依法查處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規定》和相關方案要求,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三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也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相關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還可以組織屬地管理或者責任范圍內的居民、單位以及賓館、酒店等服務企業,制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公約,并監督實施。6、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主要有哪些規定?答:一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處罰。二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三是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是企業被處罰的,處罰記錄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